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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件通讯与互联网无关

联邦反垄断局 (FAS) 声称,,而是通过电信网络传输(类似于短信),因此,此类通讯中的广告属于第 6 条的规定。联邦广告法第 18 条。但该法律并不要求标记和向 ERIR 传输数据。即使是自我推销 顶级电子邮件列表 的情况,也建议用“广告”图标标记,并注明提交人的信息:法人实体名称、TIN。

广告标签法未涵盖哪些内容

本监管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:

  • 最初在电视/广播上推出,然后未经任何修改就在线发布的广告(互联网数字电视上的公关视频除外,这些视频需要贴标签);
  • 以新闻通讯和弹出通知的形式向内部客户群进行产品推广;
  • 参考和信息消息以及分析材料;
  • 社交广告。

FAS 明确定义了与 PR 无关且不需要特殊标记的内容:

  • 搜索引擎结果中显示的文本;
  • 分类广告服务上的广 值得一看的营销书籍:我们最喜欢的一些由女性撰写的营销书籍告,例如:Avito、Yula、Yandex Real Estate 等;
  • 制造商网站上有关产品的信息文章,但条件是文本不包含购买呼吁;例如,包含以下短语的出版物:“以 25% 的折扣购买智能手机”将被视为广告;
  • 主题材料(科学、艺术、新闻),其中有“有机整合”的信息:例如,给出故事中人物喜欢的饮料的名称;
  • 审查商品和服务市场。

根据广告标签法的程序

标准 PR 放置链由以下元素组成:

  • 广告商——展示其商品或服务的个人/公司;
  • R-system 是一家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的公司,例如 Yandex Direct;
  • 广告平台——可以展示公关材料的网站;
  • PR数据运营商(PRDO)是一个收集并向ERIR传输信息的组织;
  • ERIR是国家统一的互联网公关记录系统,存储了公关平台和广告的信息、发布者、中介机构和签订的合同。

根据俄罗斯广告 西班牙 电话号码标签法,企业必须就其每则广告与 ORD 交换至少两次数据。 PR必须在出版前注册,然后必须在发布后一个月内传送有关印象的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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